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腾讯王者荣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094612号“腾讯王者荣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21868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94612号“腾讯王者荣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王者荣耀”商标的真实权利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379954号“王者荣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系对申请商标的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688228号“王者榮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明确。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检索结果、引证商标二状态信息、在先案件及判决。
      经审理查明:
      1、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葡萄酒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白酒、烧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腾讯王者荣耀”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王者荣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一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之理由并非本案审理范围,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振宇
    吴彤
    袁靖涵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