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YOJO LIMITE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442965号“YOJO LIMITE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333号

       

      申请人:弗兰基尼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42965号“YOJO LIMITE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2755426号商标、第14620673号商标、第4701936号商标、第1186697号商标、第4884515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068927号商标整体上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