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131854号“中亞門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095号
申请人:北京君衡盛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31854号“中亞門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232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无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26767号商标、第720841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专用期限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的显著识别部分均为文字“中亚”,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分别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金属门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