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285771号“力脊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973号
申请人:禤盛坚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85771号“力脊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在先决定、申请人简介、店面照片、销售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力脊邦”指定使用在火罐、按摩器械等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刘影
姚旭祺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