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265080号“滋/道/极/养 ZIDAO
NUTRI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867号
申请人:重庆尼雀菲尔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65080号“滋/道/极/养 ZIDAO NUTRI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251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912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1912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已经进行了广泛的实际使用及宣传,并已取得相关公众的认可。 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