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462142号“SMARTBP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868号
申请人: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锐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62142号“SMARTBP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48067号“柏宇医疗 BoyuMe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3445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过大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关于“心电图”的相关介绍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