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良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053456号“良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876号

       

      申请人:四川良源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咕咕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53456号“良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46219号“良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206507号“好良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688208号“良源味 LIANGYUANWE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737461号“良源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目前处于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中,其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程序中被决定继续有效,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其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谷类)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小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主要识别的文字部分均为“良源”,且与引证商标二“好良源”、引证商标三主要识别的汉字部分“良源味”、引证商标四“良源記”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