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1637878 - 商评字[2016]第0000037694号重审第0000000466号 -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特制自行车配件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1637878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6]第0000037694号重审第0000000466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特制自行车配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如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信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6]第0000037694号《关于第1637878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6)京73行初字第443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了与上海信硕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授权协议书及关系证明、相关销售合同、与合同相对应的发票及银行支付凭证、产品宣传手册、公开杂志广告页及相关内容的国家图书馆检索证明等证据,已基本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双速手动泵、迷你千斤顶等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迷你千斤顶属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手动千斤顶商品,而根据在案证据可将双速手动泵归属于手工操作的手工具商品范畴,故诉争商标在双速手动泵、迷你千斤顶商品上的使用可视为其在手工操作的手工具、手动千斤顶等核定商品上的使用,故诉争商标依法应当维持注册。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袁靖涵
    吴彤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