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6124931号“截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228号
申请人:中信戴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24931号“截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综合考虑申请人企业业务范围等因素,申请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出于正当意图,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