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6171712号“中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894号
申请人:中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三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71712号“中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多年来致力于环保事业,在国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中琉”作为其字号,已经被使用多年。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389419号“中流 ZHONGLI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工程项目合同;荣誉证书;宣传册;相关期刊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资本投资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融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琉”与引证商标的汉字部分“中流”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韩秀花
徐 苗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