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606937号“培优在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546号
申请人: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06937号“培优在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772193号“培优事业部”商标、第32086295号“培优A+”商标、第12142303号“培优课联网”商标、第8149870号“培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本案审理。引证商标四在“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服务已被撤销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查询件、各地区门店照片、荣誉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商标已无效。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予以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其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在“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见《商标公告》第1663期),其现核定使用服务为“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为广告或销售组织时装展览;寻找赞助;演员的商业管理”。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现核定使用服务为“张贴广告;广告宣传本的出版;通过邮购定单进行的广告宣传;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工商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外其他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上述各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