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95949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969号
申请人:肇庆市中大非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肇庆市国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594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26097号商标、第12000420号商标、第11904203号商标、第819961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并且引证商标已共存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办公场所图片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图形在构成要素、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分别已构成近似标识。两者并存使用在广告宣传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