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603253号“光有兰 ERAWAN FOO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994号
申请人:光有兰象标食品有限公司(大众)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03253号“光有兰 ERAWAN FOO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00763号“易拉旺 ERAWAN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两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9类水果罐头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刘影
姚旭祺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