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12827537号“采药堂CAIYAOTAGN”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61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台州铭妆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赢纳百川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苏州市苏瑞医药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827537号“采药堂CAIYAOTAG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1057号决定,于2019年03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其在2015年4月23日至2018年4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委托销售协议;2、销售合同及发票;3、出库单、成本计算单、送货清单;4、产品包装图片;5、商标许可协议;6、淘宝网络截图。
经核实,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使用证据包含其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书及所附申请人复审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副本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19年8月6日在第1658期《商标公告》上刊登答辩送达公告,被申请人委托陈红霞在公告期内已领取答辩通知等材料,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均是在医用冷敷贴商品上的使用,故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并没有进行使用,且该品牌在业界和相关公众中并没有影响力。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长沙采药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原申请人)于2013年6月27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10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维生素制剂、医用药膏等商品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4年10月27日止。经核准于2018年8月6日转让给台州铭妆化妆品有限公司,即本案现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5类全部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仅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医用冷敷贴”商品上进行了使用,但该商品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在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之日前三年内,亦即指定期间,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等商品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爽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