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校园 JO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009752号“校园 JO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533号

       

      申请人:昆明森盾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胜凯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09752号“校园 JO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45503号“电子商务网JOY”商标、第9694629号“JOY ELECTRONICS”商标、第24543546号“森林欢乐颂JOY JOYPLACE”商标、第24810007号“电子商务网JOY”商标、第31207620号“JOY++”商标、第3438106号“校园”商标、第31642816号“校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用于宣传和使用的微信公众号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七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分别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