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178841 - 商评字[2020]第0000017024号 - 申请人:深圳市麦威讯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178841号“麦威讯 MaiViSio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024号

       

      申请人:深圳市麦威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启祯(苏州)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78841号“麦威讯 MaiViS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18577号“AVIS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113637号“AXVIS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756742号“magvis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组成、整体效果上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即使指定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也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蓝图;平面图;书籍;文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绘画仪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量具”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麦威讯 MaiViSion及图”与引证商标三“magvision”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蓝图;平面图;书籍;文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绘画仪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