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国际注册第1445048号“CLS COUPANG
LOGISTICS SERVI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908号
申请人:韩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5048号“CLS COUPANG LOGISTICS SERVI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向国际局提交了删减“距离传感器;数字测量用装置;位置感测器;电子数据日志(测量仪器)”商品的申请,据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6758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57747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024977号商标、第6885302号商标、第3301603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引证商标已共存注册。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1、申请人提交的关于请求删减申请商标在第9类“距离传感器;数字测量用装置;位置感测器;电子数据日志(测量仪器)”商品上的申请已被核准。2、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国际局已经核准申请人删减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距离传感器等五项商品,故本案复审范围为申请商标在计算机软件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CLS”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分别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计算机软件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