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艾格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2163587号“艾格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788号

       

      申请人:成都艾格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万全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163587号“艾格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26132号“艾雅格AIYGE及图”商标、第12104871号“艾格娅”商标、第13186326号“艾格雅蒂EKYA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处于撤三程序中。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状态确定后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至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在户外广告、电视商业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部分服务上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市场营销等服务上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广告策划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