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阿普尔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0185179号“阿普尔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767号

       

      申请人:杰瑞叔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185179号“阿普尔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42472号“APPLET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911345号“普尔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二者名称为相一致的,仅中文译名不同,申请人正在对引证商标一进行中文译名的变更。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起三年不使用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2019年6月经我局核准,引证商标一注册人名称变更为杰瑞叔侄有限公司。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注册人与本案申请人名义一致,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无权利冲突。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