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yogo Sun Shin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27199025号“yogo Sun Shin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770号

       

      申请人:广东优果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199025号“yogo Sun Shi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55443号“SUNSHINE及图”商标、第25537596号“叁生 SUNSHINE及图”商标、第26379107号“雅砻·阳光SUNSHINE及图”商标、第4655419号“优购文仪YOGO及图”商标、第4675335号“yogo及图”商标、第4701317号“瑜嘉YOGO及图”商标、第10889763号“SYNSHINE”商标、第22777631号“TWTS SUNSHINE INTERNATIONAL CAM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主打商标之一,经过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及积极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在第35类服务上已成功注册“yogo sunshine”商标。引证商标二处于撤三中。引证商标四、五、六权力状态不确定,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审理本案,并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申请人品牌荣誉、引证商标档案、申请人在先商标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经商标注册审查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八经驳回复审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八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七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尚存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