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CRAWFIS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25794055号“LACRAWFIS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756号

       

      申请人:杭州丹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中驰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5794055号“LACRAWFIS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371981号“小龙虾xiaolongx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由我局核准转让予本案申请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