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25794055号“LACRAWFIS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756号
申请人:杭州丹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中驰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5794055号“LACRAWFIS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371981号“小龙虾xiaolongx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由我局核准转让予本案申请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