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_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中政教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22003595号“中政教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755号

       

      申请人:北京优政中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2003595号“中政教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18833号“中政网CCGVwww.ccgov.net.c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039784号“中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801806号“中政网CCGVwww.ccgov.net.c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引证商标二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引证商标三因异议结果尚未裁定,请求待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确定后审理本案,并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维持,该裁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经商标异议审查决定核准注册,该决定已生效。截至本案审理时,现引证商标一、三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中政教育”,其与引证商标一、三主要识别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上述商标共同使用在计算机出租、技术研究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三相混淆。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