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微众银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16803388号“微众银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769号

       

      申请人: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6803388号“微众银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49715号“微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现处于待定状态,申请人恳请我局待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行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申请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姚继莲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