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19873347号“天固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759号
申请人:天固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9873347号“天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90841号“天固制锁teng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在智能卡(集成电路卡);读出器(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用接口;电脑软件(录制好的);密纹光盘(只读存储器)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其显著文字部分为“天固”,其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天固制锁”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用接口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