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645229 - 商评字[2020]第0000015949号 - 申请人:湖北千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64522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949号

       

      申请人:湖北千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知方(成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452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246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4142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2442号决定,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该商标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集成电路设计、电气安全性研究、电信工程咨询、技术研究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工程学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的图形在构图要素、构图特征、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在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前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集成电路设计、电气安全性研究、电信工程咨询、技术研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