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六陈铺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5388625号“六陈铺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965号

       

      申请人:朝阳市五羊气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阳远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88625号“六陈铺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6712302号“陆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它商标注册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六陈”与引证商标“陆陈”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