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967706号“建味 一试钟情 小身材•好味道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846号
申请人:广州市建味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67706号“建味 一试钟情 小身材•好味道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60791号商标、第922417号商标、第1521862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具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的主要显著识别文字“建味”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健味”在文字构成、呼叫、字形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调味品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