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4107636号“德国原研B.R.A.H.M.S PCT
T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840号
申请人:勃拉姆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07636号“德国原研B.R.A.H.M.S PCT T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显著特征,可以区分商品来源,“德国”真实表示了申请人所属国和商品的来源地,属于国名条款的例外情形。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德国”,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