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3038924号“肯达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859号
申请人:福库控股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38924号“肯达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977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在保温瓶商品上被我局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在洗餐具刷、清扫器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温瓶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洗餐具刷、清扫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