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2964820号“度小月 SINCE 1895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866号
申请人:红菓林生活物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临沂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64820号“度小月 SINCE 1895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37646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汉字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饮料制作配料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