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32431231号“L.O.L.SURPRIS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5960号
申请人:MGA娱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31231号“L.O.L.SURPRIS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27502号“SURPRI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348086号“LO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380778号“LO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专用权期限至2019年6月13日止,期满未申请续展注册,该商标已失效,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画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画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独立显著认读部分英文字母组合“L.O.L”与引证商标二、三的英文字母组合“LOL”字母构成、呼叫相同,整体视觉印象具有关联性,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