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20930263号“八三茶人陈椽题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36051号重审第0000000444号
申请人:武夷星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36051号《关于第20930263号“八三茶人陈椽题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503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第11062542号“八三茶人及图”商标、第11062543号“八三茶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其全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是诉争商标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委审理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0000049791号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45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二经我委审理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0000039663号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51期《商标公告》上,申请商标与之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之一“八三茶人”与第16512327号“八五茶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八五茶人”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两标识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出租、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自动售货机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淑婷
何旭卓
姚晓东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