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19603752 - 商评字[2017]第0000102847号重审第0000000479号 -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19603752号“MIJI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02847号重审第0000000479号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7]第102847号《关于第19603752号“MIJI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字第753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判决认为,在诉讼过程中,被诉决定引证的第3892403号“米嘉 MIJ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注册。被诉决定引证的第6655692号“MIJIA”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在门窗玻璃清洁器商品上的注册。被告应当依据新的事实重新作出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在门窗玻璃清洁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商标在手动清洁器具商品上的权利障碍已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在该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食物保温容器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故申请商标在该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手动清洁器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食物保温容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辉
    何旭卓
    姚晓东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