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_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a2 THE a2 MILK COMPAN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23598670号“a2 THE a2 MILK

    COMPAN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25930号重审第0000000448号

       

      申请人:艾图牛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伟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25930号《关于第23598670号“a2 THE a2 MILK COMPAN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1202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我局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作出(2019)京行终443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我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院判决认为,第12177925号“A2”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豆奶(牛奶替代品);牛奶制品;奶粉;食用油”商品上已被无效宣告,不再构成诉争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豆奶(牛奶替代品)、牛奶制品、奶粉、食用油商品上的注册,经我委审理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048185号无效宣告裁定书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现已生效,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660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现为蔬菜色拉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故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淑婷
    何旭卓
    姚晓东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