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31

     

    关于第21874302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7312号

       

      申请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日利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立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29日对第218743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9796418号“公牛GONGNI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734663号“公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读音、外观、显著部分等方面相近,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2、第942664号“公牛GONGNI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过申请人长期大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并于2006年、2011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第7204104号“公牛BU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在“电开关、电器插头、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电涌保护器”等商品上达到事实上的驰名,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是对引证商标三、四的摹仿和复制。争议商标的注册会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具有恶意,造成对申请人利益的损害。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扰乱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4、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公牛公司简介、管理体系认证及企业文化活动;
      2.申请人及其产品所获荣誉资料等;
      3. 引证商标三驰名商标认定证据;
      4.公牛产品目录、生产、包装、销售图片等;
      5.2013-2016产品检测报告及认证;
      6.2013-2016申请人销售合同及发票、经销商名单;
      7.中国电器工业协会销售量证明函;
      8.2013-2016审计报告;
      9.2013-2016广告合同、发票等;
      10.引证商标的维权记录;
      11.公牛公司从事慈善活动记录;
      12.公牛公司国内商标申请和注册统计表;
      13.公牛集团许可相关企业使用引证商标的协议;
      14.引证商标三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
      15.引证商标四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批复。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牛头标志并非申请人独创,其显著性不强。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差异明显,消费者以一般注意力便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三、无证据证明引证商标三、四已构成驰名商标。四、申请人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存在恶意模仿及产生不良影响,亦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五、申请人所述企业信息、企业获奖情况、市场占有份额与客观事实不一致。六、申请人在使用商标过程中,存在明显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无需摹仿。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有效。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原件)
      1.被申请人身份证;
      2.第21874302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2019)商标异字第0000005267号】;
      3. 第266681号商标档案、第860787号商标档案;
      4.申请人产品包装。
      根据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一、争议商标的异议决定书与本案没有关联,申请人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二、关于第266681号商标、第860787号商标与本案无任何关联。三、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非法使用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四、被申请人长期持续不断摹仿申请人“公牛”系列商标,攀附申请人及知名商标的良好声誉,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形”,被申请人主观恶意极强,争议商标应当宣告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1日在第9类“纤维光缆;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19年3月21日获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提出申请,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光学纤维(光导纤维)”;第9类“电转接线”;第9类“插座”;第9类“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等商品上,至本案评审之时,各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7日在(2006)长中民三初字第0425号民事判决中认定引证商标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及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2013年《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查明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日尚未获准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争议商标是否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调整的内容,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我局不予支持。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之情形。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纤维光缆;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光学纤维(光导纤维);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是由牛头构成的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设计风格、描绘对象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加之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公牛GONGNIU及图”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在前述商品上的注册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品上的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来源于同一主体,从而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鉴于我局已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我局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不致产生2013年《商标法》所规定的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另,申请人所指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主张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托娅
    孙萍
    张静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