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31
关于第23680381号“雅芮”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21692号重审第0000000436号
申请人:艾琳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21692号《关于第23680381号“雅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1150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第14649653号“雅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类似商品。第8366244号“芮雅RUIY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无权利冲突。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类似商品。现引证商标二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无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空气芳香剂”之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空气芳香剂”一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樊莉
赵辉
何旭卓
2020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