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4251316号“话语声输入简算[æ][ʌ][ə]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548号
申请人:昫爸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丞(北京)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51316号“话语声输入简算[æ][ʌ][ə]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730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申请商标中的文字未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搜索页面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商标中的“话语声输入简算”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易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