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4519414号“丝茧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527号
申请人:徐栋梁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19414号“丝茧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指定使用于第24类相关商品上并非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等特点,具有极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经查,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丝茧堂”指定使用在“丝绸(布料);以丝为主的混纺织物”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不易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申请人所列在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本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同,故其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