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砭确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4380424号“砭确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526号

       

      申请人:北京防未中医研究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80424号“砭确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而来,并非指向“扁鹊石”,其具有独特含义,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经查,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砭确石”读音与“扁鹊石”相同,“扁鹊石”即“泗滨砭石”,其作为商标使用在“人用药”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规定。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申请人所列在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本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同,故其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