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128828 - 商评字[2020]第0000037525号 - 申请人:上海薪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12882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525号

       

      申请人:上海薪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51288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23710号“政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3683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8595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指定使用服务以及商标的整体外观、构成要素、主要识别部分、构图细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实际使用已在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商标的图形结构、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分别核定使用的“银行;不动产代理;经纪;担保;受托管理;典当”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在其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其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材料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使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