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货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3214778号“天天货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524号

       

      申请人:南京普讯管理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14778号“天天货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93553号“天天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574571号“天天快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130375号“天天优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719148号“天天 宅乐送ZHAI LE S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0367921号“天天超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8344595号“天天厨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9079340号“天天饰展TTSZ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3260483号“天天基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7490542号“天天快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1797568号“天天车展WWW.CZHAN.C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8868880号“天天影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25124372号“天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4672759号“天天新感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9125668号“天天饮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8069643号“天天购物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18860997号“天天理财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29184995号“天天 广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30793941号“天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在商标构成、含义、字形设计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五、十三、十八权利状态不确定。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032193号“天天头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已经无效。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为他人名下在先获准初步审定的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三经注册续展,其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4月6日止。
      3、引证商标十六在商标注册申请中于2018年6月25日被决定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2018年12月29日该商标在驳回复审中被决定驳回该商标的复审申请。至本案审理时,该复审决定已生效。
      4、引证商标十八在商标注册申请中于2018年9月19日被决定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2019年3月28日该商标在驳回复审中被决定驳回该商标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驳回该商标在其他服务上的复审申请。至本案审理时,该复审决定已生效。
      5、引证商标十九在商标注册申请中于2019年9月27日被决定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十六、十九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十八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八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再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十七在商标的文字构成、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十七分别核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十七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十七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材料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使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十七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