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enc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4241029号“Spenc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493号

       

      申请人:坚成塑胶五金制品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41029号“Spenc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42694号“Spenc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中于2019年6月27日被决定不予撤销该商标的注册。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处于撤销复审申请中,仍为他人名下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呼叫方式、整体外观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