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准智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189271号“医准智慧”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487号

       

      申请人:北京医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89271号“医准智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763337号“准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识读方式、含义、指定使用领域、针对相关公众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广泛宣传和使用,在一定区域内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册、企业照片、审计报告、获奖证明、推广协议及发票、媒体报道、销售合同及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的主要认读文字、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广告;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录入服务;会计;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在服务方式、服务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足以产生使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