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27429871号“現代電視Fin TV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486号
申请人:现代电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联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429871号“現代電視Fin TV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10731号“康大现代餐KONDA MODERN ME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765955号“现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022228号“现代 天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551393号“现代教学bjmt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123309号“现代中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714288号“现代通信MODERN TELE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325459号“现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558494号“现代文化MADERN CULTURE DIFFUS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2177417号“现代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6290709号“现代园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66724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5360457号“FNT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8824945号“占士鲨 F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在构成元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含义、呼叫等方面不近似,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至十已经共存。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引证商标七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八期满未续展,引证商标十二、十三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中于2019年3月13日被决定撤销该商标的注册,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53期《商标公告》。
2、引证商标二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中于2019年11月23日被决定撤销该商标的注册,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尚处于撤销复审申请中,仍为他人名下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七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中于2018年7月31日被决定撤销该商标的注册,在撤销复审申请中于2019年1月14日被决定撤销该商标的注册,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54期《商标公告》。
4、引证商标八的商标专用期至2018年11月27日止,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已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而失效。
5、引证商标十二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中于2019年9月23日被决定撤销该商标的注册,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尚处于撤销复审申请中,仍为他人名下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6、引证商标十三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中于2019年12月11日被决定撤销该商标的注册,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七、十三均已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中被决定撤销其注册,引证商标八已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而失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再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九、十、十二在商标构成、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六、九、十、十二分别核定使用的“人员招收;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市场营销;开发票;商业审计;广告”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九、十、十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九、十、十二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