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熙源HE XI YU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4801128号“和熙源HE XI YU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485号

       

      申请人:无锡和熙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01128号“和熙源HE XI 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69859号“和熙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813589号“和玺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605908号“和熙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688361号“和熙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047634号“华氏寿康FAHRENHEIT HEALT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显著部分、整体外观等方面明显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经查,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起对应的关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设计手册、申请商标在宣传册、实体店招牌、商品包装等处的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在商标注册申请中于2019年3月20日被决定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三已在商标注册申请中被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商标构成、呼叫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再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方式、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分别核定使用的“养老院;美容服务;芳香疗法;护理院;饮食营养指导”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申请人所列在先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故其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使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四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