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菓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5641978号“菓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482号

       

      申请人:宜兴凯培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41978号“菓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457648号“菓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在异议申请中不予核准注册,不应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919448号“菓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起异议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不予注册决定书、异议申请书及证据目录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在异议申请中于2018年8月10日被决定不予注册,在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中于2019年6月19日被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他人在先申请并初步审定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决定不予核准注册,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商标的主要认读文字、整体呼叫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清洁制剂;鞋油;研磨纸;香精油;香;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