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鸟易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3269691号“菜鸟易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481号

       

      申请人:简阳市勇创智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269691号“菜鸟易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799610号“菜鸟宜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090047号“菜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633926号“菜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4213665号“菜鸟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4917608号“菜鸟CAINI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无线电设备;声音复制装置;计数器;电影摄影机;电池”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使用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材料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使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