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peClou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3469699号“ShapeClou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480号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69699号“ShapeClou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42176号“3shap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421556号“shap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9421557号“shap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9421558号“塑健身shap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9421559号“塑健身shap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0991230号“3shap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含义、实际使用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引证商标二至六权利状态不确定。经查,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至六的商标信息、在先类似情况的商标信息、申请人官网信息、“华为”手机的相关介绍、相关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中于2019年11月19日被决定不予撤销该商标的注册,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处于撤销复审申请中,仍为他人名下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注册申请中于2019年2月19日被决定初步审定该商标在“人脸识别设备;电子教学学习机;视听教学仪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驳回该商标在其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2019年11月28日该商标在驳回复审申请中被决定驳回其复审申请。至本案审理时,该复审决定尚未生效。
      3、引证商标三在商标注册申请中于2019年4月29日被决定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4、引证商标四在商标注册申请中于2019年2月19日被决定初步审定该商标在“人脸识别设备;电子教学学习机;视听教学仪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驳回该商标在其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2019年11月28日该商标在驳回复审申请中被决定驳回其复审申请。至本案审理时,该复审决定尚未生效。
      5、引证商标五在商标注册申请中于2019年2月19日被决定初步审定该商标在“人脸识别设备;电子教学学习机;视听教学仪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驳回该商标在其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2019年12月4日该商标在驳回复审申请中被决定驳回其复审申请。至本案审理时,该复审决定尚未生效。
      6、引证商标六在商标注册申请中于2019年1月30日被决定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2019年11月5日该商标在驳回复审申请中被决定驳回其复审申请。至本案审理时,该复审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三已在商标注册申请中被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商标构成、呼叫方式、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计算机辅助生产编程工具”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使用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另,鉴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四至六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四至六是否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再进行比对。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申请人所列在先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故其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使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