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3596958号“诺尔信NEX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476号
申请人:广州诺尔信钟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企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96958号“诺尔信NE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81178号“信诺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9039号“诺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指定使用商品、构成要素、整体外观、文字构成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61761号“NEX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329430号“nexlas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1324053号“NEX player 360SD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6513720号“N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0782920号“NEX P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0801840号“N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0801840A号“N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6513720A号“N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在构成要素、显著识别部分、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显著,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引证商标六的复审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七被部分驳回其注册申请,引证商标八处于驳回复审中,引证商标十处于异议中。且,申请商标已经过申请人的广泛宣传和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三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中于2019年12月12日被决定撤销该商标的注册,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
2、引证商标六在商标注册申请中于2018年5月11日被决定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2018年12月10日该商标在驳回复审申请中被决定驳回其复审申请。至本案审理时,该复审决定已生效。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八尚处于驳回复审中,该商标仍为他人名下在先申请商标。
4、引证商标十在异议申请中于2019年12月12日被决定该商标准予注册。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为他人名下在先申请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决定撤销其注册,引证商标六已被决定驳回其复审申请,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再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八、九、十在商标构成、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九、十分别核定使用的“考勤机;车辆轮胎低压自动显示器;测量器械和仪器;手机应用软件;电传真设备;耳机”等商品以及引证商标八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数器;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头戴式耳机;半导体”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八、九、十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八、九、十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材料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使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八、九、十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