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596955 - 商评字[2020]第0000037477号 - 申请人:广州诺尔信钟表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01

     

    关于第33596955号“诺尔信NEX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477号

       

      申请人:广州诺尔信钟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企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96955号“诺尔信NEX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513720号“N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782920号“NEX P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784335号“N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0801840号“N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9298313号“NEX7”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构成要素、显著识别部分、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显著,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引证商标一的复审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二至五权利待定。且,申请商标已经过申请人的广泛宣传和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在商标注册申请中于2018年5月11日被决定驳回该商标在“智能手表(数据处理)”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2018年12月10日该商标在驳回复审中被决定驳回该商标的复审申请。至本案审理时,该复审决定已生效。
      2、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注册申请中于2019年2月11日被决定初步审定该商标在“邮戳检查装置;口述听写机;验手纹机;人脸识别设备;生物识别虹膜扫描仪;生物识别视网膜扫描仪;量具;光学器械和仪器;触摸屏;荧光屏;热调节装置;电解装置;灭火设备;电子防盗装置;运动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驳回该商标在其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该商标为他人名下在上述商品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三在商标注册申请中于2018年11月17日被决定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2019年9月17日该商标在驳回复审中被决定驳回该商标的复审申请。至本案审理时,该复审决定已生效。
      4、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仍处于驳回复审申请中。
      5、引证商标五在驳回复审申请中于2019年5月20日被决定初步审定该商标的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时,该复审决定已生效。该商标为他人名下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均已被决定驳回其复审申请,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再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商标构成、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另,鉴于引证商标四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是否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转让不再进行比对。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材料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使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五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焕菲
    韩蓄
    凃嘉雯

    2020年03月07日